开展餐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为加强辖区餐饮场所消防监管工作,防范火灾等事故的发生,近日,大队检查人员深入辖区餐饮场所进行了消防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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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排查了各餐饮场所厨房等重點部位的火灾隐患。检查中,大队检查人员重點对各餐饮场所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是否符合标准、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堵塞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并详细询问各餐饮场所负责人是否落实巡查制度、制定好应急疏散预案。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大队检查人员要求负责人要立即整改,同时督导各餐饮场所负责人加强消防管理,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确保隐患自查自纠到位,消防责任落实到位以及提高消防意识,注意强化燃气泄漏火灾防范,加强气源、火源、电源管理,落实值班巡查检查制度,全力确保餐饮场所燃气消防万无一失。
通过此次检查,有效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强化了从业人员消防安管理意识,提高了辖区公共密集场所防范火灾、整灾隐患的基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