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应增设消防水喉设备。(1)厂房、库房、科研楼、综合楼、重要的办公楼以及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2)特等、甲等剧场及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等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3)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等除外)、饮食加工业的烹饪操作间等(亦可设轻便消防水龙)。(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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