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检查通过检查与验证,其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材料检查通过逐批验证(是否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符合国标、行标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检验进行评价,证明制造产品的主要材料能符合4.2的规定。外观检查正常目力(必要时借助通用器具如牙科探针)检查,其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色泽在距离40瓦日光灯不超过1.5米直射光线下,用通用比色板比对,产品的色泽应符合4.4条的规定。表面光泽度在带光源的5倍放大镜下,用正常目力观察和用粗糙度样板比对检查,产品的表面光洁度应符合4.5条的规定。强度试验1. 试验设备**试验机或其它施力装置。误差不超过±1%。2. 试样制备同样类型和色泽的3副产品。3. 试验步骤将义齿两端通过模型固定,从咬合面中间向下平稳施加100N压力,并使恒力保持2min,卸载并取下试样。用正常目力观察,试样应符合4.6条的规定。咬合试验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4.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