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强化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活动的保障措施。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修垃圾日常管理,指导居民**会、村民**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民**应当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建筑垃圾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