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阳江市厂房安全检测中心、阳江市钢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中心 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三十一条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无力处理房屋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告并进行妥善处置。第三十二条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并采取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危险房屋相关信息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条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搬迁或者未治理、解危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区人民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督促解危期间,危险房屋存在随时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者出现房屋倒塌等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告区人民。第三十四条区人民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监督工作,及时组织处置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巡查,对危险房屋安全状态和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公共安全。第三十五条区人民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备足应急抢险物资,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房屋出现重大险情后,区人民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第三十六条区人民在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依法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三)控制水、电、可燃...